疾病治疗与风险同行,患者自我负责
导读:
1、医疗纠纷中存在部分不良后果(损害后果)乃治疗患者疾病中引发的副作用,目前医疗技术无法完全预见和避免,属于患者自我负责范畴。
2、如何鉴别哪些不良后果(损害后果)属于患者自我负责领域,绝大部分需要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并且其认定应当有明确依据。
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性之一是医疗技术在争议双方之间处于不对等状况,法院一般会采纳同行业医学专家的意见作为标准,只要医事人员的诊疗行为符合同行业的医学专家在通常情况下的作为标准,医生就不存在过失,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下述案例中的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因用糖皮质激素治疗导致的股骨头坏死,由于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治疗药物有限,目前相关文献、指南均以糖皮质激素作为治疗该疾病的首选、主要药物,而糖皮质激素使用过程中的一个副作用便是可能导致股骨头坏死,这是无法在个案中所预见和预防的。此乃治疗一个疾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风险。这也是目前医疗技术所无法完全避免,医事人员的诊疗行为并不存在过失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无需对此不良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争议比较较大、无法用普通人知识标准就能认定的因果关系,鉴定机构的介入就显得非常有必要,这也是给医患双方建立信任缓冲带。增强和完善我国医疗损害的鉴定机制是我国立法及司法机关对公平、公正、客观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关键。
一:案情简介
年6月21日原告因“左大腿瘀斑3月”医院皮肤科就诊。据门诊病历记载:左大腿瘀斑3月,无自觉症状,有刷牙时口腔出血。检查:左大腿瘀斑,压之不褪色。查血小板4x/L(参考值-x/L)。血液科会诊后收住入院。据住院病历记载:检查:体温37。C,心律80次/分,血压/70mmHg,双下肢及颈部可及散在瘀斑瘀点,无贫血貌,全身浅表淋巴结无肿大。建议患者行骨穿+活检,但患者及家属商议后表示拒绝。入院后予以免疫抑制(甲泼尼龙冲击治疗),止血抑酸(止血敏、法莫替丁),升血小板治疗(输注单采血小板、注射白介素-11)等。
6月27日甲泼尼龙减半。
7月1日停用甲泼尼龙、法莫替丁针剂。改为泼尼松片,法莫替丁片口服。
7月5日复查血小板79x/L。经治疗至7月6日原告出院。
年7月29日原告出现双膝关节疼痛,自行停药。
年8月8日原告出现“双髋关节疼痛2周,右侧重,活动受限”。摄骨盆正位片后读片:右髋关节盂肿胀。同日血液科复诊时诊断: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药物性骨质疏松。
10月8日骨盆摄片提示:骨盆右侧髋臼发育不良,伴半脱位;右侧股骨头局部密度不均;左侧股骨颈局部斑点状致密影。12月8日再行右髋关节周围清创+引流+右股骨髁上牵引术。
二:鉴定意见
1、已明确诊断患者为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原发病后,医方继续使用糖皮质激素的治疗方法不违反诊疗常规。
2、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患者采用糖皮质激素治疗为首选方案,医方在糖皮质激素的用法、用量方面均符合诊疗常规。
3、股骨头坏死与游离钙质丢失不具有相关性,故补充钙质与股骨头坏死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4、股骨头坏死与使用糖皮质激素有关联,但在常规用药剂量的情形下,患者短时间内即发生股骨头坏死,系较为少见的药物副作用,在现有医学条件下尚难以完全避免。
5、依据现行诊疗常规,没有规定糖皮质激素在临床使用过程中需要有患者知情同意的书面告知。
鉴定意见: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医院医疗活动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苏艳的目前状况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医院对原告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诊断明确,采用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适当,用法、用量符合诊疗常规。原告出现股骨头坏死的后果,非被告过错造成,医院无需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