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8月19日患者刘某某因腰部疼痛到x医院检查,CT报告结果为椎间盘突出,双肾及其他部位未见异常。年9月7日原告邢某2经人介绍,到被告门诊医生熊某贵处问诊,熊某贵依据刘某某在x医院的CT检查报告单诊断刘某某为腰椎间盘突出。
年9月27日刘某某转至x医院(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与x医院一致。年9月30日刘某某医治无效死亡,终年49岁。
二、患方观点
被告对刘某某医疗活动中违反行政法规和诊疗规范,处方用药不当,引发13种疾病,导致刘某某医治无效死亡。被告的重大过错与刘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1、其医疗行为无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后果并无因果关系。患者具体死亡时间、死亡原因不能确定。患者在被告方只有门诊过程,后手的x医院与x医院诊断结果也存在差异。患者死亡时未进行解剖和病理检验,仅依据临床推断死因存在误诊可能。且过敏性紫癜发病原因复杂,患者未经病理检验证明,致病机理不清。
2、医院及医务人员均有执业资格,患者所患疾病属于熊某贵医生“中医内科”诊疗范围,门诊诊断无误,临床用药符合规范,发生过敏后医生也作了相应处理,并在